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解法 > 正文

【24号案例】售卖过期石膏粉竟称无碍使用 还以影响二次销售拒绝退款

作者::广东消委会    来源::广东消委会    更新时间:2023-11-07     点击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案情简介近日,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其7月17日在一家装饰材料经营部购买了一包石膏粉,因当时较为匆忙,就没有检查产品生产日期。待到使用时,施工师傅反馈说石膏粉不容易搅拌,粘性差。经仔细检查,刘先生发现购买的石膏粉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已经过期大半年

于是刘先生与商家进行理论,要求退款。但是商家供应商均认为只要产品可以使用,就无需考虑保质期问题,并且认为消费者已开包装使用了部分石膏粉,影响二次销售,因此拒绝按购买量退货退款。刘先生认为商家售卖过期商品售假行为,影响自己的施工质量。于是到省消委会投诉,要求家按照假一赔三赔偿自己的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省消委会接诉后,立即联系装饰材料经营部负责人罗先生核实情况。罗先生表示,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厂家生产日期印刷出错。同时经营部未及时查验过期商品,也存在工作上的疏漏。消费者到店要求退款时,双方情绪激动言语激烈,商家拒绝退款。省消委会提醒罗先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销售过期商品是违法违规的,消费者要求退还的是过期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不同,不存在影响二次销售问题。经反复沟通,罗先生最终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同时,依据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短尺少秤、过期、失效、受污染的商品的”。本案中,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过期石膏粉,在消费者向商家反映要求退货退款时,商家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消费者协商退赔事项,而不是以“过期不影响使用”“影响二次销售”等毫无依据的理由进行拒绝和推卸责任。商家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赔偿。

(来源:广东消委会)